2019年1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宿遷市農委原黨組書記薛東風濫用職權、受賄案,對被告人薛東風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薛東風在擔任泗洪縣副縣長、縣委常委、現(xiàn)代農業(yè)產業(yè)園黨工委書記等職務期間,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財政支農資金申報、高效農業(yè)獎補資金分配、救災資金分配等事項上濫用職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此外,被告人薛東風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7.6萬元。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薛東風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被告人薛東風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鑒于被告人薛東風部分濫用職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結果中存在其他因素的影響,對其濫用職權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共: 1頁
作者: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