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同筑法治長城 共享法治陽光 / 正文
民法典基礎知識(十四)
2024年02月18日14:57 來源:宿遷市教育局
一、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6條第1款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第217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不動產登記簿是指用于記載不動產現(xiàn)狀以及與該不動產相關的權利關系的簿冊,其實質上是國家建立的檔案簿冊,具有公開性。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而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指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情況進行審查、登記后,頒布給不動產權利人用于證明其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書。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不動產預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1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xié)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為保障將來實現(xiàn)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jīng)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失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敗。因此,預告登記并不是一勞永逸的,當條件成熟時還需及時進行正式登記。
總共: 1頁
作者: